老干部参观休养条例(试行)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2-05-17浏览次数:773


为了组织好老干部进行主题教育考察活动,使老同志有机会外出了解社会的发展、进步和变化,直接感受改革开放成果,特制定本条例。

(一)为适应老干部高龄化的特点,参观考察范围为上海和上海毗邻地区,远途考察活动原则上不再组织。

(二)市内(含市郊)参观考察,每年组织一次。

(三)市外参观休养(即二日游),每年组织一次,由老干部处组团随旅行社外出参观游览,其费用适当补贴。

(四)凡患有严重疾病以及行动不便的老同志,不宜赴外地参观休养。

(五)在活动期间要听从老干部处的安排。